[诉讼]卡司通(832971):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003]|每日热文
证券代码:832971证券简称:卡司通主办券商:首创证券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
证券代码:832971 证券简称:卡司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 2月 1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 2月 13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年 2月 13日已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慧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宏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年 3月 23日,被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告签发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商业汇票的票据号码为
210237200002920210323881194178,到期日期为 2020年 3月 23日,票据金额为¥425,700元,承兑信息显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 3月23日”,且不能转让。2022年 4月 2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告提示付款,但是被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为“拒付理由: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且被告迄今一直未向原告实际付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428,504.95 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425,700 为本金,从 2022年 3月 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 2022年 3月 2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1年期LPR3.70%为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年 5月 27日为人民币¥2,804.95元); 2、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3年 2月 13日已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仍存在如下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洪贤龙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珩
(三)基本案情:
立案号:(2023)川 0182执 363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1年 03月 24日,被告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告签发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商业汇票的票据号码为
231865100001720210324882696453,到期日期为 2022年 03月 23日,票据金额为¥408500元,承兑信息显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 03月24日”,且“不得转让”。2022年 03月 28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告一提示付款,但是被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为“支取后小于该账户最小保留余额”,且被告一迄今未向原告实际付款。
1、请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08500元及逾期利息(以
¥408500元为本金,从 2022年 03月 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 2022年03月 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1年期LPR3.70%为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年 06月 10日为¥3271.36元); 2、请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请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 2月 1日已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二: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赤峰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伟强
(三)基本案情:
立案号:(2023)内 0402民初 128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1年 1月 25日,被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告签发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商业汇票的票据号码为
230219402773220210125832049392,到期日期为 2022年 1月 25日,票据金额为¥408,500 元,承兑信息显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 1月25日”,且不能转让。2022年 1月 29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告提示付款,但是被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且被告迄今一直未向原告实际付款。
1、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408,5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08,500为本金,从 2022年 1月 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 2022年 1月 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1年期LPR3.70%为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年 5月 27日为人民币¥5,051.97元); 2、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 2月 8日已开庭。
案件三: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珠海市坤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吉坤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礼仁
被告三:姓名或名称: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长龙
(三)基本案情:
立案号:(2023)粤 04 执 69 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0年 06月 25日,被告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告签发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一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商业汇票的票据号码为
210558502035420210625959112528,到期日期为 2021年 12月 25日,票据金额为¥322500元,承兑信息显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年 06月 25日”,且“不得转让”。2021年 12月 31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告一提示付款,但是被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为“DC0-其他;被驳回”,且被告一迄今未向原告实际付款。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案号为(2022)04民初 177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 2月 14日执行终本。
案件四: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慧平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锋
(三)基本案情:
立案号:(2023)粤 0106民初 4049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和被告于 2021年 11月签署了《南充南高项目合同书》,原告承接被告的信息技术-探寻人体奥秘工程。合同签署后,原告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时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软硬件,安装调试完毕后经被告于 2021年 12月 31日验收合格,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 280,25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以欠付款项金额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利率(即 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 2月 3日已立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案件受理通知书》
3、《执行裁定书》
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2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