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可带薪休“台风假”了!
从3月14日起,珠海市三防办面向社会公布《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果条例通过,珠海市民以后就可以享受带薪休台风假
从3月14日起,珠海市三防办面向社会公布《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果条例通过,珠海市民以后就可以享受带薪休“台风假”了。
据悉,在该办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确立了“三防”工作原则和具体措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分总则、防御准备、应急处置、保障措施、灾后重建、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的效力及台风假”就规定,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均应当按照不同级别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及时、主动进行防御、避险或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
条例还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强行要求劳动者到岗工作,不得因劳动者遵守防御指引而解除劳动合同或扣减其工资报酬等待遇。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绝对必要人员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发布后到岗工作,但应当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装备,确保劳动者的工作安全。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当灾害预警级别达到规定级别时,除绝对必要人员在安全前提下到岗外,其他民众可带薪休“台风假”。在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相应级别预警生效后未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或者强行要求劳动者到岗工作,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遵守防御指引的避险措施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遵守防御指引而扣减其工资报酬等待遇,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